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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文件 煤炭价格管控

发布时间:2024-04-30 09:42:41 股票基金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文件 煤炭价格管控

根据《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制定了《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增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

1. 代征手续费比例调整:

将代征手续费比例调整为1—5%,各地可根据实际征收成本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合理确定代征手续费比例。

2. 煤炭价格调整基金专用票据:

煤炭价格调整基金专用票据是在征收煤炭价格调整基金时发放,符合相关规定的票据。

3. 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对不按照规定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追缴。

4. 统一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

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

5.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纳入生产成本:

煤炭生产企业缴纳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全额计入企业当年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

6. 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

重庆市实施细则的发布旨在规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提高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效益。

7. 省级征收标准限制:

省级人民政府对煤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和其他基金、收费项目,征收标准合计不得高于国务院批准的标准。

根据新华社消息,全国范围将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以进一步完善煤炭价格管控机制。